关于《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咨询
请问我市于2022年8月《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及(东农农〔2022〕65号)有关规定是否适宜于东莞市全域?
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咨询“我市于2022年8月《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及(东农农〔2022〕65号)有关规定是否适宜于东莞市全域”的问题收悉。根据我局职能,现回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东农农〔2022〕65号)第一条:为妥善理顺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 根据本办法和《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属地农房建设的审核批准。若需办理相关业务,建议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 感谢您对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切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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