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贷款违约金计收信息提示(补充信息重新提交)
1、本人于2022年7月失业至今,公积金存缴停止,最后一次是22年8月20日存缴22年7月份的公积金; 2、23年7月3日收到短信,提示已满12个月未存缴,下月起将加收我30%利息违约金; 3、于收到短信当天即办理了公积金灵活就业的登记以及汇缴成功,请问是否符合撤销计收违约金条件? 疑问:如果不符合撤销的话,请问为什么在超期后才第一次发短信提醒?为什么不提前一个月就提醒警示? 断缴公积金广泛存在于失业人员,在失业人员忙于奔波生活,很多并非不愿存缴公积金,而是没有单位挂靠存缴;既然有“灵活就业”的存缴方式,为何不提前发信息提示? 为何不在断缴11个月的时候就发信息提示? 是故意不提前提示为了“创收”? 还是这个模式在制定的时候本就缺少“温度”?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市民收到的短信是属于停缴的第12个月提示信息,市民收到信息后有一个月的办理缴存时间。经查,市民在2023年7月3日正常缴存,还款中不计收违约金。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69-1234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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