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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贷款违约金计收信息提示(补充信息重新提交)

新望牛墩人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3-07-03 17:42:1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10904
处理用时:1天8小时25分
1、本人于2022年7月失业至今,公积金存缴停止,最后一次是22年8月20日存缴22年7月份的公积金;
2、23年7月3日收到短信,提示已满12个月未存缴,下月起将加收我30%利息违约金;
3、于收到短信当天即办理了公积金灵活就业的登记以及汇缴成功,请问是否符合撤销计收违约金条件?

疑问:如果不符合撤销的话,请问为什么在超期后才第一次发短信提醒?为什么不提前一个月就提醒警示?

断缴公积金广泛存在于失业人员,在失业人员忙于奔波生活,很多并非不愿存缴公积金,而是没有单位挂靠存缴;既然有“灵活就业”的存缴方式,为何不提前发信息提示?
为何不在断缴11个月的时候就发信息提示?
是故意不提前提示为了“创收”?
还是这个模式在制定的时候本就缺少“温度”?
问政部门: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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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市民收到的短信是属于停缴的第12个月提示信息,市民收到信息后有一个月的办理缴存时间。经查,市民在2023年7月3日正常缴存,还款中不计收违约金。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69-1234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政人评分

5分
点评:感谢!能够帮助查询相关信息,并作出答复,非常高效且专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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