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补差
本人在广东万旅集股份有限公司(91441900598977261B)在职期间,该公司没有依法购买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发工资时有代扣,但申报时虚假申报),经本人多次申告后,该公司补报了工资,但是,仍然没有全额申报,在此情况下我有申请过追缴公积金,因为工资和个税只报了部份,所以导致公积金只追缴了部份。经过本人多次向税局申诉后,现在该公司不得已更正了在职期间的工资并补缴了个税。 请问,是否可以在原来追缴的公积金基数的基础上,按更正后的工资和个税明细,再次要求追缴两者之间的差额?如果可以,如果办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查询,您之前追缴公积金一案已结案,因同一时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进行二次追缴,我中心无法按照您更正后的工资和个税明细,再次向被投诉单位追缴两者之间公积金的差额,请知悉。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69-。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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