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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能否提取公积金

star、明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3-10-09 15:43:3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24152
处理用时:2天0小时30分
如题,想请问一下自建房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需要些什么材料,谢谢。
问政部门: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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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适用范围:此类业务仅适用申请人建造本市或户籍所在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继承、赠予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或购买商铺、写字楼、车位及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独立产权的住房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申请人范围:建造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
申请材料:1、房屋在建的,办理提取: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本市建房的可由《农房建设批准书》原件代替上述两证)(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4)建房发票原件(建房发票必须是正规途径出具的建筑类发票,发票内容必须至少明确其中一项: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建房地址。);(5)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薄原件;(6)申请人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不需提供)。(7)部队出具同一人证明或身份证变更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说明:此项业务提取到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住房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
2、房屋已建好的,办理提取:
(1)不动产权证权属证书原件;(2)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3)建房发票原件(建房发票必须是正规途径出具的建筑类发票,发票内容必须至少明确其中一项: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建房地址。);(4)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薄原件;(5)申请人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不需提供);(6)《授权用证或信息获取知情同意书》(通过数据互通的需提供)。(7)部队出具同一人证明或身份证变更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说明:此项业务只能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详细办理流程可以登陆我中心官网查阅:http://dggjj.dg.gov.cn/zwfw/bszn/tqsp/content/post_2459645.html。
办理流程:可以通过网上办理方式(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办事大厅;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69-1234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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