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关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定义及适用情形
咨询有关《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提及的若干概念的具体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1.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提取情形”中提到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能否明确指出该条款所指的“既有住宅”是否包含农民自建房? 2.同样,在该办法中提到的“自住住房”概念,能否给予明确说明,该定义是否包括农民自建房? 3.此外,对于市内购买的公寓,是否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不允许,烦请提供相应的规定或制度文件作为依据。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既有住房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4层及以上或住户入口楼层面距室外涉及地面的高度超9米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自住住房是指为自己和家庭居住使用目的普通住房。对于村民个人在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等的住宅不适用增设电梯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房屋性质必须为住宅,若该公寓性质为商业,即不符合条件。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69-1234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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