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疑电动车自行车上牌审核分管人员对相关规定认知专业性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只要电子签名,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我分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5日向您致电,但您所登记的手机号码:19200383099一直是已关机状态,暂无法向您反馈相关情况。由于车辆登记审核非税务机关职能范围,建议您与相关部门进一步沟通。 三、如仍有涉税疑问,请致电0769-22389919咨询莞城税务分局。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莞城税务分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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