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车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点疑问
1.对于儿童的年龄范围模糊。 2.若儿童的年龄范围不是在十六岁以下,那么是否对介于儿童与十六岁之间的人不公平。 3.如今电动车多用于中短路程代步工具以及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的主要交通工具,该法规是否限制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是否缺乏人性化。 4.是否有足以令人信服的科学论证证明该法规对于维护交通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5.如若各家庭为能同时出行而购买多辆电动车,加剧交通拥堵引发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为该法规并不合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条例》出台前已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依法依规上路行驶。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参与
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