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问题
我二月份在某一家公司入职了,我的二月份工资该公司规定在四月份的五到十号左右发放,也就是说该公司压工资压35天至40天左右,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那该公司的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再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四月四号为清明节法定节假日,该公司并没有在节假日之前提前发放工资,这个行为是否又构成违法?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资,反映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向用人单位属地人社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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