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问题
您好: 请问员工医疗期满无法继续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在N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之外再额外支付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是否有相关的法规支持?谢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能就解除合同事宜(经济补偿金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属地人社部门反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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