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买了医保当月发生的住院不能报销?
我在东莞务工20几年,这些年纳了很多税,缴了很多保险,却从未享受过政府的任何福利。我小孩的医保卡2021年小学学校帮忙统一办了,但是没有任何沟通,社区,物业也没有任何提醒,家人都以为是学校统一在缴费管理。去年小孩升入初中,去了外市,不知道保险如何处理,后来打听到社区,于今年一月补缴了保险。同月小孩在广州住院,当时不知道异地可以报销,自己付了现金。最近听同事提起异地也可以报销,就整理了资料去社保局申请报销。几天之后社保局打来电话说因为是一月住院的,要看前面12月的缴费,12月没有,所以不能报销。什么?请问这是什么人定的规定?既然医保按年缴费,当年发生的理赔就应该报啊!老百姓看病不给报销,那买保险何用?还有政府关于医保的宣传,如何让信息触及个体,社区,物业的工作远远没做到位!凭什么让老百姓自己承担???!!!政府周末不上班,老百姓办事都是工作日请假去办,花了那么多时间,精力,最后就是一个莫须有的规定不给报销!请问这样合理吗?政府有真正在为老百姓减负吗???政府每次发消费券还要抢,我从来没抢到过,请问是真的认真给底层老百姓福利吗??? 抢不到消费券我认了,不是我兜里的钱,我不要有非份之想,可是小孩住院是我真金白银花得自己的钱,理应报销又不给我报,这不是无赖吗???!!!现在经济不好,底层百姓生活那么难,跟政府都没关系吗???!!!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收到反映的情况后,我们于2024年12月16日下午15:40电话联系您,但无法接通。经系统查询,您的小孩于2024年1月15日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2024年1月31日缴费到账。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号)的通知第二章第十九条:“居民医保费由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按年征收,每年9-12月份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次年停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第二十条第三点:“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经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确认需在本年度内参保缴费的其他人员,以本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参保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后,自缴费次月起可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规定,因此,结合您小孩的参保缴费情况,您的小孩自2024年2月起可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有疑问,请致电寮步人社、医保分局:0769-83281403、81126186。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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