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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行政许可法相关问题

康康还钱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5-09-01 21:31:5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35965
处理用时:6天22小时21分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两条,请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该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
问政部门: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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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该条款表述,生态环境保护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属于并列关系,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归于生态环境保护类别,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列明该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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