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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

西部大道1234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09-17 01:16:26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39149
等待回复:6天7小时38分
我暂住东莞市大朗镇。2024年9月,我在驾考宝典软件上刷题备考科目一,突然接到一个自称驾校教练的电话。该教练告诉我,他从驾考宝典软件了解到我的手机号码,他们驾校训练场在大朗车站附近。该教练询问我是否有考驾照的想法。我回复该教练,自己想考C1车型驾驶证。该教练添加了我的微信号。此后,该教练经常在微信上给我发送信息。该教练称,他们驾校有优惠活动,尽早交费。    
        2025年7月13日和16日,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驾考培训费3380元。付款二维码上显示收款单位是东莞市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我7月13日乘坐该公司的车去了驾校门店,门店名称是洋江驾校大朗分公司。我交费之前,该教练告知我,在东莞考试拿证比较慢,去湖南省郴州市考试拿证比较快,他要求我去湖南郴州考试拿证。我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同意了。我把驾考培训费付清后,该教练要我添加了驾校客服的微信号。我和该驾校客服人员议定,2025年7月28日去湖南郴州参加科目一考试。7月28日,我通过扫码方式交纳车费498元,付款二维码显示收款单位是东莞市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当天我去湖南郴州参加了科目一考试并获得通过。
    7月29日,公司客服要我添加了一个冯教练的微信号。冯教练告诉我,大朗镇这边的训练场在维修,需要去长安镇的训练场练车。我觉得远了,不同意。冯教练要我找公司客服,让客服换一个训练场。我跟公司客服反映换训练场的事情。公司客服要求我去寮步镇的训练场。因寮步镇的训练场距离我的居住地11公里,来回需要乘车。我不同意。我向公司客服提出退费。公司客服一直拖拖拉拉,答非所问。
        请求交通运输局运管部门责令该公司早日回头,不要再欺诈与勒索学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返还学员驾考培训服务费。
问政部门: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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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评论

  • 西部大道123413小时前
    干脆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人民法庭法官来审理东莞市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与学员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来自: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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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部大道123414小时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太和人民法庭法官的判决书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人民法庭法官的判决书比较,后者力度更大。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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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部大道123414小时前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 0111 民初 22978 号
    来自: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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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部大道123414小时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沪 0112 民初 22279 号
    来自: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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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部大道123414小时前
    驾培机构收取的驾考培训服务费属于预付式消费。概不退费违反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上海的法官经典。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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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部大道123414小时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人民法庭法官指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符合预付式消费“先收费、再通过多次或持续提供服务完成消费”的特征。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概不退费”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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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部大道123414小时前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上海申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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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部大道123414小时前
    签订的《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解除; 二、被告上海申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某2,8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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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部大道123414小时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申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签订的《上海市
    来自: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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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部大道123414小时前
    被告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应退还原告未履行部分对应的价款。原告主张退费金额 2,800 元,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来自: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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