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枫木园房产属于集体土地的问题
此前询问回复说枫木园1栋房产属于集体土地,请详细说明属于集体土地的文件,审批过程,对于30年前建的房产,一直按商品房交易,现在说是集体土地,不管按当时政策还是现在的法律法规,集体土地上不允许房产开发商建房子,更不允许办理红本房产证,请说明30年前国土局做了什么审批工作,正面国土局审批手续合法合规,土地正常使用,不存在违法行为,第二点,即使开发商违规使用土地,用非法手段获得国土部门审批批准,那么国土局在土地审批过程是否存在失职行为?谁审批,谁负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宗旨,国土局应该主动给出解决方案,并推动解决,而不是一味的回复确定是集体土地,咋确定的?推翻30年前的审批工作?是否应该追究国土部门人员的失职?不应该推动解决问题吗? 哪天你住了30年的房子,有红本的,有人告诉你是违建,你如何想?国土局就这么践踏个人权益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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