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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财〔2016〕40号文件的理解咨询
zjry123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1-14 15:18:5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3043
致东莞市寮步镇财政局: 根据《东财〔2016〕40号》文件第二章第十一条约定:“各重大漏项漏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且该文件第二十九条已对重大漏项、漏量作出明确定义。 现项目处于财政审核结算阶段,对漏量补偿的计算方式存在理解歧义,特函咨询如下: 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合同总造价200万元,其中某合同清单项目工程量为10m³,综合单价1000元m³(对应合同价款1.0万元)。 漏量事实 该单项存在漏量21m³,按综合单价计算漏量价款为2.1万元,已超过合同总造价的1%(2万元),符合文件约定的重大漏量情形。 两种理解分歧 1. 第一种理解:漏量价款超合同总造价1%,应全额补偿漏量价款2.1万元; 2. 第二种理解:漏量价款超合同总造价1%,应扣减原合同内该项目价款1.0万元后,补偿剩余漏量价款1.1万元。 恳请贵局就上述两种理解,明确哪一种符合《东财〔2016〕40号》文件的精神及条款本意,以便顺利推进项目结算工作。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提出的撤单申请已受理,已为您撤销工单。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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