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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投诉常平镇紫荆花园黄金海岸6座G03狗吠扰民

rickli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4-22 14:14:58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79370
等待回复:4天13小时9分
常平镇紫荆花园黄金海岸6座G03狗吠扰民,3月14日和3月30日已经投诉过两次了,但是狗主之后并未约束住自家狗只,仍然不时狂吠扰民,不堪其扰。
依据《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条款:
第十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请问常平镇紫荆花园黄金海岸6座G03并非独户居住,是否符合养狗条件?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备案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养犬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建档。本条例颁布前已经养犬的,应当在本条例颁布施行后六十日内向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建档。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备案建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每只犬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每只犬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请问常平镇紫荆花园黄金海岸6座G03有没有根据第十一条进行养犬备案?如没有备案,公安机关是否有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正,是否有根据上述条款进行罚款?
第二十五条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管理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恐吓、伤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常平镇紫荆花园黄金海岸6座G03已三次被投诉扰民,请公安机关处以相应罚款
问政部门: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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