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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50元罚款,改为警告教育
丶乐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7-13 20:48:44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95926
本人于【2026年7月13日11时40分】在东莞市寮步镇红荔路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现场查处,处罚决定书编号:4419181618183421 本人此次属于首次交通违法,过往无任何违章记录。事发时未引发交通事故、未阻碍交通,违法情节轻微。被查处后本人已当场改正、规范佩戴头盔,且全程配合交警执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未佩戴头盔“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东莞市2026年“首违教育、再违处罚”的整治政策,恳请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撤销本次50元罚款处罚,改为口头警告或批评教育。 本人后续定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骑行全程佩戴安全头盔。 恳请予以审核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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