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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口径的政策咨询

鱼鱼1987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8-27 09:27:4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02773
处理用时:5天5小时37分
我司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现就员工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咨询如下:
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日为当月15日前,例如2026年9月5日,员工9月份有实际工作及工资收入。请问:
单位是否必须为该员工缴存2026年9月份住房公积金?
东莞市是否存在以每月15日为界,确定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的政策或执行口径?
如果员工于当月15日前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由单位与员工协商决定?
如存在上述规定,请提供现行有效的政策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如东莞市不存在“15日界限”或“双方协商决定”的规定,也请明确说明,并告知上述情形在东莞应如何处理及相应依据。
本次咨询仅用于单位准确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不涉及具体员工争议,烦请针对以上问题逐项明确回复,谢谢。
问政部门: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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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您咨询的情形公积金中心是参照社会保障部门的措施实行:职工与单位在当月15日后(含当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仍需缴存;在当月15日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69-1234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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