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市林业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承相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 (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竹林凭证采伐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市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协助开展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宏观管理。 (六)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资源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森林防扑火、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 (八)组织、指导林业科研、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组织拟订林业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九)指导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林业财会工作;指导、监督林区公路、防火通道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十)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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