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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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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助省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负责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园区、镇(街道)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四)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组织申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信息。(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十一)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有关专项督察,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生态环境标准的指导落实和宣传推广,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指导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本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协助开展国家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十六)划入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十八)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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