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震局:(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项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制定市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本地区地震监测预测规划;管理市级地震监测台站;组织开展震情跟踪、异常核查和群测群防工作;提出地震趋势意见;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协助辖区内上级专业地震台站的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工作;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参与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评审;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以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 (六)负责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审查;监督管理镇街、园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的资格审查、认证和登记任务;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震次生灾害的防灾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单位编制地震应急预案;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增强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九)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管理地震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地震科技工作与交流;指导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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