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人员性质问题
你好,按照刚国家和之前东莞颁布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其中说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归入行政机构,这是否意味着这类事业单位里面的事业编制可过渡为公务员或参公?或者本身就是行政机构内的事业编制,是否也可以过渡公务员或参公?感谢解答。
张先生: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你对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发〔2010〕6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办〔2010〕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功能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三个类别,其中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整体转为行政机构。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问题,若其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编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职能归位或整体划转时一并划入相应行政机构;若其原来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则需要安排到其他事业单位中,不改变原人员身份。 另外,对于行政机构使用事业编制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部分行政机构仍使用事业编制(均为职工),根据现行的政策,这部分人员不能过渡为公务员。 东莞市编办 201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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