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不按股份分红的投诉
你好,本人于去年的2月份和4月份分别在阳光热线咨询了关于农村股分分红的问题(编号分别为56841和58301),是关于东莞市企石镇旧围村委会新塘村的股份分红问题。该村已对村民进行配股,但不按股份名单进行分红,而是按户口分红。 第一次咨询时农业局是这样回复的,(企石镇认为旧围村的村民小组以户籍发放口粮款行为,违反了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该镇农办已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内部批评,责成其作深刻的书面检讨,并要求以后集体分配严格按政策和章程规定执行。 下来,我们将加强对企石镇农办指导,按“属地管理”原则,协调企石镇相关部门督促企石镇旧围村的村民小组纠正违章分配行为,加强集体分配的管理,落实政策和章程的分配规定。) 为了避免本人的利益一次又一次的被侵犯,为了避免有关责任人员一次又一次的被内部批评,本人作出了第二次咨询,回复的内容是(对于企石镇旧围村“出嫁女”分红问题,市有关部门和企石镇、旧围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工作。我们多次深入到企石镇调研,分析形势,讨论研究解决办法,大力推动“出嫁女”分红问题解决。企石镇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多次召开碰头会议,积极寻求妥善解决“出嫁女”分红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旧围村多次召开会议,解释法律法规,说明政策,逐一做群众工作。经多次工作会议协调,但你股份所在经济组织仍然坚持按人口进行分配。为了妥善解决你的问题,企石镇已对不给“出嫁女”分红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内部批评,责成其作深刻的书面检讨,并要求以后集体分配严格按政策和章程规定执行。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分配的主体是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分红最终都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操作实施。在此问题上,行政手段不具强制其执行的效力。一方面,我们将通过积极主动的行政协调途径,加强监督,努力督促他们妥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畅通司法渠道,希望通过司法部门的介入和受理判决,早日促进问题的解决)最后还提示本人若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 于2012年1月12日PM3:40左右,本人拨打了该咨询电话,电话中一位先生在听完了我的陈述之后,表示他们也没法解决此问题,并建议本人先去找企石镇农办咨询或者去法院起诉,因此本人在此作出如下的第三次留言: 当初实行股份制的目的到底是什么?现在村里的分红名单已经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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