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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和社保的合法性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1-02-16 12:17:3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787
处理用时:6天1小时19分
各相关部门的领导:
    你们好!我是03年进入东莞市邮政局工作,05年突然被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转为派遣员工,跟广东省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现改名为广东省就业管理局)签劳动合同,社保却在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东莞市劳务咨询中心购买,2010年至今我的社保又被放到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购买,我05年前是东莞市邮政局的员工社保在邮政局购买,现在与广东省就业管理局签合同派到东莞市邮政局工作,社保却在2个不相连的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购买,万一我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我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还有我们一些同事办理东莞户口入户手续的,却又要跟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一份虚假的劳动合同来办理东莞户口入户手续,据我所知广东省就业管理局是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2011年后我们又被通知说跟广东省就业管理局签的劳动合同改名为广州一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什么我们是东莞市邮政局的员工一直辛辛苦苦的为公司创照利益却转为派遣员工,转为派遣员工后与广东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签合同却又在另外的劳务公司买社保,在办理东莞户口入户手续(在东城人才中心办理)时为什么又要与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虚假的劳动合同,要求相关部门要查实东莞市邮政局与广东省就业局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和我们买社保的单位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之间的情况还我们一个合理合法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谢谢!
问政部门:邮政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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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
    关于贵部转来《阳光热线》栏目“意见与回音”(编号56787)已收悉。现将调查与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东莞市邮政局从邮电分营前至今,在业务(生产)运作过程中,依据《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政策组织生产和用工,即企业根据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经营模式,如企业自办经营、业务委托代办经营、业务外包经营、劳务输入等,从而形成企业经营方式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
    由于企业经营方式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及东莞邮电局时期至今,企业的改革调整变化较大,因此对信访者提出的问题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解答。经核实,我局劳务输入人员中没有陈小花此人,于是我局依据信访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其进行过联络,22322619电话反映为“你已打错电话”;13711981052手机反映为“此电话号码为空号”。
    基于上述情况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也就无法对其提出的问题作深入具体了解,所以也就无法对其提出的问题作一一解答。如信访者还有需要作进一步了解或咨询,可与东莞市邮政局联络:联系电话:22331518。

                                        东莞市邮政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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