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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镇街出售猪肉是否违法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08-05-10 20:12:2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8521
处理用时:107天7小时53分
从东莞市洪梅镇屠宰场购入猪肉,到本市万江镇某市场销售,上述行为是否违法。务必请复,盼。
问政部门: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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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 
    我局于收到市“阳光热线”两封关于群众咨询在我市范围内能否跨镇(街)销售猪肉的信件(编号28521号),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为规范我市生猪流通经营秩序,保障生猪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安全,根据《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第二条:“凡在本市加工、运输和销售生猪及其肉品的,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定点采购的合格生猪肉品需在本市范围内跨镇(街)进行销售的,其肉品经营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提交相关个人资料(例如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许可证等)到肉品销售地的镇(街)经贸办、农办备案。二、未经分解的胴体(二分体),胴体上加盖“验讫”印戳,并实行“一头(只)一票一编号”。三、携有定点采购地的镇(街)屠宰厂(场)出具的《畜产品检验证明》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提供药物残留检测的相关合格证明。四、携有生猪购销税费的完税缴费凭证。五、使用具备密闭、冷藏、消毒、肉品悬挂等条件的运输工具,并有定点采购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签封。启封由销售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
    因此,肉品经营者在市内定点屠宰场采购的生猪肉品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均可在全市流通。



                                                   市经贸局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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