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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梅镇政府包庇单位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08-11-02 12:54:41 编号:22998
一个工作10多年的老员工被辞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工资还是630元,工资达不到最低水平770元,于本年6月被辞去,没有补偿,曾多次到镇政府信访,政府部门讲一套做一套,到如今还是没有得到补偿,到劳动局也多次,还是得不到补偿,望市政府部门介入,给本人一个合理的补偿.
问政部门: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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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栏目组:

    经调查了解,翁某、朱某分别于2001年1月、9月进入东莞市洪梅污水处理中心任抽水员,月工资600元。自2001年10月起,他们月工资提高为630元。2004年3月东莞市洪梅污水处理中心改制,由东莞市昌华环保公司承包,其他人员遣散,只留下翁某、朱某和另一朱某在污水处理中心支取工资。2007年3月,他们被安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工作,主要负责河西泵房设施的日常保养及泵水工作,工资630元/月,由镇财政每月拨入资金到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支付。
    由于两位同志工作长期懒散,缺乏责任感,致使河西泵房各种设施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潜水泵因长年放置水中,致使潜水泵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另在暴雨期间,该两人多次未能及时开泵,致使泵房储水池水位超过警戒线从而导致“水浸街”现象。为此,公用事业中心领导曾多次与他们沟通,敦促他们认真工作,做好河西泵房各种设施和养护工作,密切关注水情并及时泵水。但在2008年6月份,由于龙舟水及暴雨频繁发生,导致河西泵房储水池水位超过警戒线,而翁某及朱某二人却仍不认真履行职责。考虑到该两位同志无悔改之意,公用事业中心决定从6月下旬起不再聘请两人负责河西泵房设施的日常保养及泵水工作。
    综合以上情况,调查组建议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向镇委镇政府申请给予他们适当的补偿。从2008年4月份起,全市最低工资标准770元/月,翁某、朱某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月份平均工资应为:(690×10+770×2)÷12=703.3元/月。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他们工作年限为8年,即翁某补5626.4元;朱某补5626.4元,合计:11252.8元。

                                       洪梅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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