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房屋使用权问题
关于石龙镇中山西路108号叶秀华的华侨房屋于1985年8月已退还业主房产权,但使用权一直没有退还业主。多年来,业主到房管所的答复是“谁使用谁腾退”。日杂公司的答复是:“该屋与房管所调换了房产权,且房管所已发给日杂公司新的房产证,此屋与你们无关。”并令保安多次驱赶业主出屋,导至业主蔡欣患严重精神病,经多年医治无效而死亡。 后来,房管所潘所长做出处理意见:“现将房管所位于桂芳街内巷四、五楼两个单元(约60米2/间,白天上楼伸手不见五指的黑房)与你们更换中山西路108号临街旺铺。1968年11月至1985年8月房管所代收的租金全部退还给你们,1985年8月份后的租金不能退,属退房纠纷案处理。”我们不接受潘所长的处理意见。理由之一,黑房与临街旺铺的价值相差近百倍,我们不同意更换。理由之二,纠纷案是房管所和日杂公司相互扯皮,与业主无关,在还没退还业主使用权之前,房管所代收的租金应全部退还业主。理由之三,房管所批准该屋按约12万的价格出售给其他私人。原业主应有优先购买权,该屋应该折价出售给原业主。 2012年6月28日业主再次到房管所要求公平正确合理处理退还使用权问题,房管所的李先生答复:“潘所长已做出处理,不论是‘黑房‘还是临街旺铺,也不管价值相差上百倍,只要是同等面积交换处理,都是符合中央文件政策规定的,中央文件并没有规定等价交换,你们不接受那是你们的事。” 我们相信,共产党一向主张公平买卖,实事求是。只有一些习惯受溃的贪官,才想尽一切方法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迫死华侨。 我们希望上级有关部门为维护华侨物业的合法权益,派员深入调查,公平合理正确处理上述侨房退还使用权问题,不胜感激!
市侨联7月5日收到网络问政的提问:归侨房屋使用权问题 编号:1839 后,马上联系石龙镇侨联协助调查了解了情况,现在答复如下:石龙侨联同志专门前往石龙房管所调查了解,查阅了相关的政策和原始材料,并会同镇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和房管所相关负责人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和调查取证,经过核查研究,一致认为镇落实房屋政策办回复的“关于石龙镇中山西路108房屋情况”基本属实,依据东委【1984】32号及东委【1987】29号文件精神和该房的实际情况,采用同等房屋面积作对换退房或折价处理是比较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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