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给错资料签错房贷合同,改资料费该由谁来承担
本人于2012年2月27日通过满堂红地产买二手房一套,并于当时通过“嘉华担保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房贷。 在银行房贷中心以及担保公司的相关人员都在场的情况下,说明房产证需要出夫妻两人的证,但是房贷仅以我一人的名义申请,并于当时签订了贷款合同。 3月26日,将做好公证,将首付款尾款,二手房交易各项费用以及三个月的房贷保证金交于担保公司。 4月19日,银行放款。 5月1日,我开始还第一期月供,到日前为止,已经还了五期。 6月下旬,中国银行通知我去重签合同,说是房产证出来了,是两本证,而之前签的合同是一本证的,办不了抵压。 8月初,中国银行再次通知我合同需要重签,说第二次签的合同版本不对,仍然办不了抵压。 8月21日,担保公司通知我需要去签资料变更文件。 8月31日,担保公司告知由于变更资料,有三百元手续费用产生,需要我承担,我断然拒绝,担保公司回复再和银行商谈。 9月10日,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说当时申请贷款时并没有说明要出两本证,并且强调房产证需出夫妻二人的证的话,就不能以其中一人的名义申请贷款,此三百元手续费用必须由我承担。 以上是我阐述的事情经过,对于此事,我有以下疑问,希望相关部门能给我一个解释(关于担保公司负责的部分,我不知道 该找哪个部门说): 1.银行人员说我当时申请贷款时没有讲明需出两个人的证,可为什么担保公司公出到两本证? 2.两夫妻同时去申请的房贷,退一步讲,就算我当时没有主动说明此问题,银行人员是否需要和我确认清楚呢? 3.从申请房贷开始到现在,差不多半年的时间了,案子还没有结,这还能算快贷? 我还需要按快贷的费用支付相关手续费? 4.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产生的问题,是否要给消费者一个说法?
我行已致电客户余小姐本人,主要针对客户提出的以下疑问一一作出解答和沟通:1、客户办理的业务目前是已经办结的,客户对我们所说的“快贷”概念有所误解,经解释后,客户表示明白;2、由于签约时经办客户经理与客户可能存在沟通不到位的情况,造成客户误解,且期间我行根据省行规范经营的要求变更了合同版本才造成合同重签的问题。现已向客户作出解释,客户表示理解;3、涉及授权变更的费用,早前已根据相关的业务要求,与客户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客户对此并无异议。 经我行详细讲解相关情况后,客户对此表示接受,对我行的服务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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