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时电费多少钱一度,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是否可举报?
你们好,现我住的一出租屋,电费为1.3元/度,按国家规定,这是不是已经违法了?之前有看过说超过国家所规定的,可以举报,若是举报,你们什么时候会执行?并且让我处出租屋按国家规定电费收费? 我所住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捷东南路。 希望你们能回复,谢谢。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粤价[2012]276号)》文件,对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规范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前的线损及公共用电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1、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能够准确反映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向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2、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各承租人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存在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属于出租人自身责任,从而导致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计量,因此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出租人承担。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总和×向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3、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民,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含线损),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 (二)出租人对出租屋内各分电表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时间应该一致,并尽量与供电部门抄总电表的周期和时间实现同步。 (三)出租人除按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提供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计算结果等凭证。 如用户对房东乱收电费有意见,可直接向物价部门反映,我局将积极配合价格物价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 最后,很感谢该用户对我局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如对用电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拨打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我们将热情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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