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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多年前未注销税务问题

teyuan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3-07-30 09:17:0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87574
处理用时:7天7小时24分
我于2004-2006年止在东莞长安镇夏边开了一家模具加工店,每个月交税200左右,后由于各种社会原因,此店关闭。并办了工商注销,工商注销前未欠税。但当时未办完税务注销,就离开了长安到外漂泊,2013年7月,去办事,现在被告知被定黑名单(即非正常户),这都过去7-8年了.
  与我类似的情况很多,我们不是恶意逃税,欠税,还是经营不下去,不懂法律,未办注销而已。但我查了网上类似处理,未注销就算在经营,就一直扣税,未扣到,就算欠税,一年又一年地累计,并计算滞纳金。然后随着系统完善,全省,全国联网,这些未注销的,就办不了执照,办不了社保,办不了退休。逼你天南海北地回来注销,注销就要交高昂的欠费和罚款,在网上查了少的1万多,多的好几万。这样的政策确实缺少人性化。
    应按实际情况,未经营就不能再扣税,欠税2-3个月,就要当面催缴,找不到下落就要注销。而不是不管不顾,最后全国编一张网,把这些人抓上来榨干。
    所以我想问一问,现在我这个情况有没有宽厚点的处理方式?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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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编号87553和87574标题为“个体户多年前未注销税务问题”的咨询答复如下: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第十二条规定,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及其有关文件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将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并予以公告。


	    对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结束后,原核定定额自动终止,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自行申报应纳税款。


	    三、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回原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办理非正常户解除,向主管税务分局补申报在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涉及应缴未缴税款的按规定补缴;并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应缴销而未缴销的发票和其它税务证件。


	    在办理非正常户解除和税务登记注销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应按上述规定缴销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补申报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表,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分局将打印涉税处罚文书交纳税人签章确认,暂无法通过网络办理,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到原主管税务分局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四、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尽快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非正常户解除等事宜,并说明情况,争取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谢谢李特元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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