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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物业的水区能不能自己到供水公司营业厅交水费?

低调的唱歌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4-03-02 16:31:4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98606
处理用时:15天23小时31分
如题。物业可以捆绑水费吗?业主能不能自己到供水公司的营业厅交水费?物业公司有权用拒收水费的方式强迫业主交物业费吗?能强制停水吗?以上是福隆物业的做法。合法吗?咨询。
问政部门: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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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栏目组:


	我局于3月5日收到贵栏目组转来关于有物业的水区能不能自己到供水公司营业厅交水费问题(编号:98606)收悉,经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3月5日,我局工作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联系电话致电投诉人,但该号码处于停机状态。随后,工作人员通过投诉人提供的电子邮箱致信联系,请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及详细的地址,以便我局能及时为其解决相关用水问题。


	3月6日下午,我局工作人员查看邮件发现投诉人没有致信回复,随后工作人员再次拨打投诉人的联系号码,仍处于停机状态。鉴于上述情况,工作人员无法及时向投诉人了解相关用水问题。 


	一、 关于业主能否直接向供水公司缴费的问题


	目前我市有相当一部分小区采取以总表方式进行供水,究其原因是由于该类小区的内部公共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是由小区的开发商在开发建设小区时统一设计、建设,当小区楼宇全部售出后,该类公共供水设施的产权则归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由于属地供水企业没有参与该类设施的设计、建设及验收工作,且根据产权归属原则,供水企业均采取以总表方式供水,并通过结算总表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水费,而结算总表后小区则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各用户内部分表收取水费。


	而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能否由业主直接向供水企业缴费的问题,根据《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抄表到户。新建住宅小区或楼宇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其贸易结算水表及其之前的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发生的维修、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依据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已建住宅小区或楼宇因供水设施原因达不到抄表到户条件的,由产权人或建设单位对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可将其设施统一移交供水企业进行管理,之后发生的维修、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依据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规定,对于原来由供水企业以总表方式供水的小区或楼宇,其需满足上述规定的要求方可移交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管理。


	


	二、 对于物业捆绑收费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针对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费的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是不能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由于物业管理处的收费行为不属于我局的行政管理职能范畴,因此,为有效解决投诉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争议,我局建议其可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


	


	同时,为能有效的为市民解决用水问题,希望市民在反映相关用水问题的时候务必留下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及时反应,及时处理,尽早为您解决用水问题。


	


	


	


	


	


	


	


	                                   市水务局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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