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收养证”的相关问题
养母养父在八十年代时获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明,本人是符合“单独两胎”的人群。可是,民政部说不承认公安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明,得民政部颁发的《收养证》才可以,请问是这样的吗?那该怎么样才可以补办《收养证》呢?
您好! 一、关于收养证明的问题。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要求,对于1992年前原《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具体请你住所地公证处受理。至于你咨询80年代获得了公安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明的合法性以及单独两胎政策等问题,请咨询公安部门或计生卫生部门。 二、关于如何补办收养证的问题。根据《收养法》第四条关于“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且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以及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有关规定,市民政部门只能办理14周岁以下的收养登记手续。如你符合上述的条件,可以直接向我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公室详细咨询相关登记手续及提供所需材料等情况。收养登记办公室联系电话:22832533。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