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继续执行小车800元年票 违法行为依据
要求取消800元年票的依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发布日期】: 2008年12月23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你局说的征收依据: 《叶冠强在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东莞市年票制相关法律依据,他说东莞市目前实施的年票制是合法依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条“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第五十九条第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赋予了东莞市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合法权利。》请认真学习,中国的行政法: 在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008年起,东莞市颁布施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从时间来说现在已经不合法了,你拿一份没有法律依据来说事,你是认真的吗? 请你认真学习“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一、东莞实行年票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赋予了地方政府“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合法权利。《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东莞市收取的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取的法律依据是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是东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就路桥年票费收取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2008年12月2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明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但东莞市路桥年票并非上述通知中列明的统一取消收取的费用。东莞市在经省政府批准后,继续收取路桥年票费并无违反上述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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