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请教您一个问题:“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素,东莞市没有立法权,那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令是根据哪条法律授权?不要说是经过请示省政府批准的,省政府只是个行政机构不可同等于国家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红头文件替代法律是错误的。谢谢!
杜先生, 您好!对于您提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令是根据哪条法律授权的疑问。经研究,我局作出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省政府的批复,我市决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登记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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