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局对新生儿入户的规定
关于东莞市新生儿入户,市公安局规定如下(摘自阳光问政中市公安局对有关提问或投诉的回复):根据《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规定,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另外根据市《公安局户政管理警务公开细则》,新生婴儿入户时需提交证明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4)计生服务证;(5)入户地镇街(管理委)、村(居)委会证明(或集体户所在单位证明)。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可办理出生婴儿随父或母入户。广东省公安厅网站公布的新生儿入户手续为: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公安部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2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广东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193号)。实施机关: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实施程序: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材料要求: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2、非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实行市计划生育局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根据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依据上述规定,东莞市公安局作为东莞市计划生育局兼职单位,应当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根据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应查验并留存有效的计生证明,凭迁入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审核合格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是其作为兼职单位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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