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 个税计算疑问咨询
您好!请问经济补偿金个税计算方法,以下2种,请问哪种是正确的?主要是税金的计算方式的疑问。谢谢!假如现在某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20W,工作年限是18年。第1种:- 征税金额:200000-128610=71390- 计税找税率表:71390/12-3500=2449.17- 对应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为105- 应交税金:71390*10%-105=7034第2种:- 征税金额:200000-128610=71390- 计税找税率表:71390/12-3500=2449.17- 对应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为105- 应交税金:(2449.17*10%-105)*12个月=1679.00
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 编号121158来信收悉,现就相关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详情可登录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通过以下路径查询:办税服务——热点导读——个人所得税专区——个人所得税常用政策指引——如何计缴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假设解除合同补偿收入200000元,免税额为128610元,计算应交个税如下: 1、应计税的月工薪收入:(200000-128610)/12=5949.17 2、合计应交个税:[(5949.17-3500)*10%-105]*12=1679 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东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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