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返聘员工应该纳个人所得税吗?
尊敬的东莞市地税局领导,你们好! 本人62岁,作为离退休返聘工作人员供职于一大型外资超市,现在做清洁工作,一个月工资2000元左右,今年12月份发现工资少了300多元,公司说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此我们感到非常的不满,在此,我想向各位领导咨询以下几点:1.我们国家是否有这种政策呢?2.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多少呢?3.一个月工资才2000元,要扣300多合理吗?我代表10多位同样情同请各位领导回复为盼,谢谢!
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 编号134847来信收悉,现就相关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若符合上述条件,取得的收入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则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没有税款产生。若不符合上述条件,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则按以下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请来信人提供具体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界定。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东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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