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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问题

linjinhang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6-02-25 13:15:4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36839
处理用时:12天19小时57分
你好,我想咨询下
    2015年10月本人购买了一套长安二手房(满二年未满五年,实际交易价105万),现需缴纳相关税费,由于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与原卖房业主约定,由本人缴纳,现发现原业主之前向贵局申报纳税时只有66.7万(实际应申报99万元),导致现在本人抵原产值时需多缴2万元个人所得税.请问我能否可以拿原业主该套房子银行贷款合同(99万元),去抵房屋原值?或者直接按我现在105万交易价格*2%的带征率操作?若都不行,我该怎么办?谢谢!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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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


	编号136839来信收悉,现就相关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相关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契税税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且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均应按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带征率(目前为2%)。


	税务机关征税系统中已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纳税人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还有疑问,欢迎致电东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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