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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过户税费

陈先生2016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16-04-03 01:03:5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38854
处理用时:15天22小时29分
你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东莞本地住宅产权车位转让(售卖)过户的税费怎么征收。假如本人以10万价格买入一楼盘产权车位,若干年后,以13万元价格卖出,那么请问过户费用具体有哪些?含那些税费?谢谢!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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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


	编号138854来信收悉,现就相关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个人销售其购置的车位是按差额计征营业税,税率是5%,营业税“按差额计征”必须凭发票或法院文书进行抵减;当征收营业税时,同时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率依次分别是7%/5%、3%和2%。


	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契税税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且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均应按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带征率(目前为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不低于5%。


	个人销售其购置的车位是按0.05%缴纳印花税。


	请来信人提供具体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有关个人销售不动产的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请登录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dg.gdltax.gov.cn)首页→办税服务→热点导读→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东莞地税纳税指引系列---个人销售不动产查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请来信人随时留意和关注我局网站的更新和发布。


	如还有疑问,欢迎致电东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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