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争议问题
我家平时每月用水量区间一般为22-34度之间,但在2015年12月29日-2016年2月25日期间其总用水量显示为259度(水费共980.1元,包括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严重偏离正常用水量区间,我联系供水公司反映后,供水公司拆除水表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告知我水表检验结果为二级合格。我非常肯定在该期间是正常用水且不存在漏水情况.1.投诉自来水公司在处理这次水费争议时换了个无封印的水表给我,万一水表又有争议,很难厘清责任。2.投诉自来水公司发现水表异常没有及时通知用水户,直接扣费做法非常不当.3.建议第三方调查水费异常的原因;重新检验水表,检验水表时,双方在现场监督.必需找出原因.避免再次争议.4.要求:因为我无用那么多水,所以自来水公司必需退回水费给我.
关于高埗镇上江城村市民反映水费争议问题的回复 阳光热线栏目组: 贵栏目组转来关于高埗上江城村市民反映水费争议问题(编号:138971)收悉,现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据了解,当事人反映的供水问题发生于高埗上江城村,该村原来是由高埗自来水公司(简称“自来水公司”)以抄总表方式进行供水,总表后村辖区内的供水设施由村委会自行负责;但自2015年2月起自来水公司与村委会达成共识,由自来水公司接管该村辖区内的供水管理工作,实行抄表到户。由于该片区的水表使用年限已久,自来水公司在接管当月即对用户水表进行了更新轮换,同时向用户派发了办理银行代扣业务的申报表,告知有意向办理代扣业务的用户可在填报后自行前往银行办理。因自来水公司接手该片区抄表到户管理工作的时间较短,未能得到及时对用户信息资料进行更新补充。 2016年3月10日,当事人收到银行发送的水费代扣信息,发现其在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的用水量为259度,超出以往的用水区间,随后向自来水公司进行情况反映,对水表的计量准确性提出质疑,并请求协助查明原因。针对上述情况,自来水公司表示其工作人员在2016年2月24日抄读水表时,发现当事人的水表度数较往常高。由于自来水公司在接管该片区供水工作时未及时更新有关用户的联系方式,未能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工作人员随即到当事人家中尝试与其联系,但由于当事人当时家中无人,工作人员无法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几天后,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家里,但仍由于当事人家中无人无法联系。因当事人办理了银行代扣水费业务,自来水公司收费系统根据用户用水数据委托银行按时扣缴了当事人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同时,针对当事人提出水表计量是否准确的问题,自来水公司表示在接到当事人的情况反映后,于当天联同当事人到现场拆下结算水表,并做好封存处理。随后,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将该封存水表送至石排镇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东莞计量院(简称“计量院”)进行质量检定,检定结果为合格。但当事人对自来水公司自行送检的行为表示质疑,并对该次检定结果表示怀疑。3月下旬,当事人再次到自来水公司提出需将结算水表送检的申请,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将水表现场交给当事人,由其将该水表送至计量院再次进行质量检定,检定结果仍为合格。针对两次检定结果,当事人仍对水表计量的准确性提出质疑,并向市质监局进行反映。对此,市质监局的调查回复为“根据投诉人发过来的高埗自来水公司委托东莞计量院对涉案水表的检定证书分析,该水表外观合格,即出厂封印完好,无人为破坏或改动的痕迹;水表的示值误差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水表的检定结论是合格的。高埗自来水公司的处理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为有效处理双方的供水纠纷,我局工作人员于4月13日到现场与自来水公司、当事人李先生进行调解,但由于当事人强调表后供水设施没有漏水情况,并对水表的准确性仍有较大质疑;而自来水公司认为经计量院检定水表为合格,用户该承担水表读数的水费。经协调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我局提出如下意见:1、根据以往处理市民反映水表度数异常的情况分析,用户水表度数出现异常主要原因包括:一是水表计量准确性有误;二是表后供水设施存在漏水点。在本次水表检定合格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尽快对表后供水设施作检漏排查,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2、由于供用水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对于当事人与自来水公司上述的水费纠纷,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根据《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户和供水企业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任何一方一旦发现水表准确度有异,须及时告知对方,并对水表进行校正或更换,不得恶意隐瞒不报,对于本次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水表异常的情况,我局已敦促其进行业务整改,及时对辖区内的用户信息进行更新,并做好水表巡检工作;当用户发现水表准确度有误,亦必须及时告知自来水公司,查明情况。 市水务局 2016年5月4日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