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产假增加15天?还是增加30天?
您好! 我就职于长安镇新安社区某某公司,我于今年2016年3月份生育第二孩(剖腹产),在申请产假时,我原本以为是可以顺产,所以就先申请公司128天产假。 当我向公司申请30天难产假(剖腹产假)时,公司回复只可申请15天的难产假,告知这15天难产假是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规定来定的,确实这规定第七条是提到: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但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这个《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第十六条提到:难产的,增加30天。 问题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国务院公布的,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作为广东省内的企业,我公司应该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给予30天难产假给我?还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给予15天难产假给我? 问题2:如果广东省内企业是要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来定难产假的话,那么为什么广东省内企业要根据这《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来定难产假而不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来定难产假? 谢谢!
关于你通过阳光热线反映企业难产假天数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2015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若你本次生育经医疗机构确定属于难产的,按照上述规定,你将享有30天难产假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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