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星河新天地物业管理乱收费行为
东城区天河新天地物业(东莞市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征得全体商户业主的同意,擅自在商圈内进行停车收费行为,并有多处违规行为,希望监管部门可以进行了解与处理。一、并无与商户商讨,强行开始收取停车费 1.根据《物业管理条理》规定,利用商圈内土地经营应当征得全体商户或大会同意,而怎么收费、收取多少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条理》规定应当物业在物价部门的基础上和商户一起商定,物业公司并无遵循这种程序。 2.商圈内无故开始收取停车费,每商家只配一个免停车费的名额等等规定,物业只对商家进行通知,并未与商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议,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值得商议。二、停车券不规范行为 1.根据《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交付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后,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机动车毁损或者丢失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东莞市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只在入口处放置自动识别车牌的闸口,但是三小时内免费停车券是给商家自行设计并交付客人使用,这样的做法使得保管责任不明,保管车辆是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负责的,由商户自行设计停车券,一但车辆发生刮损或丢失等情况,客人凭商户的停车券向商户问责该如何处理?三、停车场内无任何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证明 1.第八条(收费申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须由停车场经营者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市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东莞市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感谢你对物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对我们的信任,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5〕410号)有关规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商业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车位名额及收费标准。停车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须再到我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明。 二、商业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放开后,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我局职能主要是对价格行为监管,群众如发现停车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强制服务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我局进行举报。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三、停车保管服务是指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以及保管服务。物业服务双方应明确停放或保管的标的物,如对约定有异议的,可按《合同法》循法律途经解决。 四、关于来信提及停车场经营者未提供发票的问题,建议向税务部门反映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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