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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经营的个体户问题

撒哈啦2015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7-01-12 00:37:0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54452
处理用时:13天0小时13分
本人申报了一个网上经营的个体户,在国税申办时,国税工作人员回复:由于没实体店,没办法定税,要每个季度的15号前报税。疑问:1.现在都是网络时代了,国税对于纯网上经营也可以做相应的定税吧?2.个体户本身就没能力做账,而且也请不外面的财务公司做假帐!国税是不是应该为民办实事,允许个体户不做账也可申报税,开发票?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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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阳光热线编号154452标题为“网上经营的个体户问题”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东莞市的个体工商户从2016年11月起已实行“两证整合”,个体经营者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即可实现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无须再行到国税部门申办税务登记。


	    二、在个体定额核定工作中,我局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粤国税发〔2008〕145号)规定,按照全省国税系统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的定额计算公式即调整系数连乘法,依据纳税人的从业人数、费用、所属行业、所属区域、经营面积、经营方式等实际经营情况作为指标系数,由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系统生成个体工商户的月应纳税销售额,经与业户自报销售额、上一个执行期定额、上一个执行期内的月均开具普通发票额等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后,得出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并进行公示。定额公示期间收到有异议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重新核定定额。


	    目前,我局暂未建立网店的核定定额指标系数,暂无法对不具备实体店的个体户网店进行定额核定。


	    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四、《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 年 2 号) 第一点规定,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同时第九条规定,设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五、个体户可以按规定申请领用发票,亦可以持身份证等资料向国税分局申请门前代开发票。


	    此复。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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