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房个人所得税
我想咨询一下,我在淘宝上司法拍卖了一套商品房,正在委托按揭公司在办理过户等手续,如果过户时原来被拍卖业主家庭如果是在东莞唯一住房,是不是不用交缴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怎么样查询原来的业主是否唯一住房,地税办理时可以直接查询到吗?过户时的个税是不是拍卖价减去原来地税记录的原价价20%?
我局于2017年1月18日收到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转来编号为154708的来信,已于当天转我局纳税服务科办理,现就相关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符合规定的纳税人是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应以转让收入减去房屋原值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 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契税税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等有效凭证,或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财产原值是指购置或建筑该房产(含土地出让、转让金)的价值,必须凭合法票据(发票、财政票据)或购房合同减除;合理费用是指本次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购置时支付的契税和办证费、住房装修费用(按比例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中介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必须凭合法票据(发票、税票或财政票据)减除。装修费发票不仅要求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相一致,且发票上必须列明的装修房号的详细地址,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可按规定比例扣除。来信人可以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相关规定,以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请来信人提供具体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如还有疑问,欢迎致电东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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