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问:关于二次用水供水管理有关问题咨询 编号:154259 ”的追问
贵局关于“关于二次用水供水管理有关问题咨询 编号:154259”, 作了详细的“官方”回复,但部分重点问题并没明确正面回复。为进一步明确,现作以下追问:“作为商品房开发商,是否可以选择将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外的其他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管理?”,请正面、直接回答“是 或 否”,不要搬用政策条文回复,答非所问,谢谢。
转来关于二次用水供水有关问题咨询编号:154259 的追问(编号:155806)收悉,该网友再次就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是否可移交给供水企业外的其他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管理的问题进行提问。对此,我局回复如下: 关于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是否可移交给供水企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的问题,我局已在较早前该网友来件编号为154259的回复中作出了详细明确的答复。 《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东莞市水务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是按照《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等上位法的要求进行制定。其中《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或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商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设施移交管理手续,双方应就移交管理的内容、期限、费用等进行协商,由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管理”的规定,旨在结合我市二次供水管理现状的基础上,为有效推动二次供水抄表到户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提升二次供水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更快地为群众解决有关二次供水水质、水压等问题,全力保障“最后一公里”饮用水安全。 在此非常感谢该网友对我市供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来若有自来水方面疑问,欢迎咨询!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