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问题
我公司有一用地,位于道滘。地上有一半用地已使用,建有建筑物,另一半为空地。用地及建筑物均有合法的规划许可、土地证、房产证。现我司拟把地块空地转让,请问整个办理流程是怎样,是包括地块划分、地块转让,还是如何?请告知具体流程以及时间。另外,如果整个地块转让,包括地块和建筑物,具体流程又是如何?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一共大概什么比例?感谢!
热线转来市民咨询土地转让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了解,您反映地块为国有出让用地,土地权利人为私人企业不涉及集体、国有经济成分。 一、相关政策 (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二、我局建议 (1)综上所述,土地分割转让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第一,符合《中华人民公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规定;第二,分割土地须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取得规划批准文件;第三签订补充合同,规划要素调整后缴纳完全部出让金与费用;第四分割后已确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办事流程是按照前提条件序号依次进行办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地块使用权的办理时间承诺为20个工作日。 (3)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问题,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八条:“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建议由土地权利人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宗地分割后的规划意见,我局根据该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办理用地红线变更手续,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国土分局根据用地红线变更业务组织相关材料→市国土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市国土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并出具用地批复,涉及地价差的补缴地价款。 (4)关于税费问题建议咨询地税部门意见。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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