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得到商品房,是否符合“满五唯一”的界定标准
在2008年继承了的房产(有公证书),但因个人原因直至2014年才办理房产证,此套房为业主唯一一套住房,前往东城税务局窗口咨询,工作人员答复,新的房产证时间至今未满五年,需交个人所得税。 对此,我打广东地税咨询电话,回复是:以继承前的房地证时间来定,也查部了有关的法律、法律和规章,以及其它省市地税局的做法,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房产中的“个人转让自用住房起始时间”没有明确界定,全国各地税部门执行不同,目前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个人转让继承房产的“自用起始时间”参照继承房产的“购买时间”确定 广州、深圳等地市地税部门都采取这种方式(网上都可查到的):首先,对“自用5年以上”的定义为,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即自用起始时间的起算以购房时间为准);其次,对通过继承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自用起始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的规定,按发生继承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即“个人转让自用住房起始时间” 按照“孰先”原则,以继承人房产证上一手被继承人的房产证登记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时间为准)。 第二种:从“自用” 文字本身定义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自用”在税法中的含义应该是:该房产产权(也就是物权)在法律上属于谁,谁就是“自用”,从属于谁的那一天开始,“自用”时间按此起算。 综上所述,我开头说的情况,无论我市采用第一种或第二种方式,都已属于“自用5年以上”了,望地税部门能够回复下。
我局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转来编号为157862的来信,已于当天转我局纳税服务科办理,现就相关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有关家庭唯一住房的税收政策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及国家有关税法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东城地税分局工作人员已与来信人取得联系,并详细解释有关税收政策。根据来信人提供的情况,经核实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是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该房产的纳税人已前往东城地税分局完成存量房交易申报,其问题已得到解决。 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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