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花街入口违规设立停车场
2016年7月反映花街停车场收费问题,2016.8.5日答复,东城花街十八三期广场门口并不是临时停车场,且不具备收费条件。现在物业开始强制收费,请问现在收费是否合理,有没有经过批准。收费标准和范围都在什么地方。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感谢你对物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对我们的信任,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5〕410号)有关规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车位权属人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与业业主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须再到我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明。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以及保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住宅小区的车位利用以及计费方式,应由物业服务双方协商确定。业主也可根据与开发企业签定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如有异议,可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服务企业如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停车服务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服务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进行举报;如违反合同规定或不按程序调整业主公共配套车位停放收费标准的,可按《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建议业主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公共配套停车位停放服务费等事项进行决定,维护业主利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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