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沥镇水边村规划建设的农民公寓项目是否有经相关部门批准立项?
莞市横沥镇水边村由2013年开始,水边村小组的集体用地给村委会主任书记瞄上了,本是水边村小组集体用地的事应由村小组组长负责管理,不应由村委会主要谋划开化建设农民公寓,时至今日有6年之久,水边村书记吴沛华私自硬要规划合作建房的形式(小产权)去建设所谓的农民公寓,村民及代表都没有同意的建设项目到2017年10月还说要去建设农民公寓,现在我代表水边村群众诚恳向你们请求咨询有关水边农村规划建设的农民公寓项目。 1、有无得到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有无合法的手续过程批准立项允许他们去建设?按建设农民公寓相关的规定基本上不符合条件及要求;2、水边村历来是扶贫欠发达村,村小组年收入约200万,在横沥镇边沿毗邻企石镇,发展相对落后,加上人口2000多人,分散居住,这样欠发达的村可以达到农民公寓建设的标准要求吗?有这个必要吗? 如下是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农民公寓的规定: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国土资〔2015〕238号)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农民公寓,是指根据城乡建设需要或住房改善需要,使用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由农村(社区)集体和农民共同投资并组织建设的连片、多栋、高层房屋住宅。”;第三章第十二条:“村(社区)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所选建设地块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已制定建设及配售方案并经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建设及配售方案中应明确,农民公寓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及借贷相关成本由配售的村民共同承担。(三)已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分配协议及家庭调整协议。(四)农村(社区)集体能以现金支付的自有资金不少于总建设资金的20%,村民在房屋分配合同中承担支付的购房资金不少于总建设资金的60%。其中村民有自建住宅的,可以原宅基地和房屋折抵新建公寓购房款,不愿意交回原宅基地的,原则上不参与农民公寓的分配;村民无自建住宅的,应以现金形式支付。农村(社区)集体和村民两者出资合共不少于总建设资金的80%。”;第十三条:“农民公寓建设原则上应达到居住组团的规模,即达到不少于300户或1000人的标准。”;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以村(社区)为单位,农民公寓的人均用地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大于90平方米,规划的户数规模不应超出签订家庭调整协议后的拟购房并承诺出资总户数的1
您好。您的网上信访件收悉。现就您咨询的关于横沥镇水边村规划建设农民公寓项目事宜答复如下: 一、经核查,我局没有收到横沥镇水边村农民公寓项目申请办理立项手续的相关资料。 二、我市将启动对《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5〕49号,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相关工作,在新修订办法出台前,我市农民住房项目申请及建设工作,仍继续参照《暂行办法》有关审批流程以及审批条件进行审批。《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村(社区)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应符合的条件及申请流程,如横沥镇水边村要申请建设农民公寓项目,必须按《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东莞发展改革事业的支持。如您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请致电22830911,谢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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