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一定要主管单位吗?
民办非一定要主管单位吗? 我们办理的 东莞市孺商企业交流中心,都一年多了,一直找不到主管单位,请问,要怎么处理?如果一定要主管单位,请问,找那个单位合适?看政策,现在不需要主管单位了,为什么办事那边,还一定要呢? 盼回复,感谢!
关于阳光热线编号170366的答复 张平0213: 你好!受理编号为170366阳光热线诉求单已收悉。对你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明确规定了民办非企业的成立登记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012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东府办[2012]191号),明确了除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民办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福利机构、宗教类和涉及意识形态、法律、维权、军事、外交、民族、宣传等特殊领域的社会组织需保留前置审批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2017年4月,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它类社会组织登记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综上所述,你申请办理的“东莞市孺商企业服务中心”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方可登记成立。根据你们的名称和业务范围,建议你们向市经信局咨询了解。 (联系人:刘涛 联系电话:21669918) 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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