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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发票个人不能开吗?或只可以开8成.

epings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7-10-31 15:38:2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71042
处理用时:22天18小时42分
本人在常平镇“遇见桃花源音乐餐吧”消费,结账要求开个人发票,刚开始回答可以,一会后就说只可以开消费金额的8成,之后又说不能开个人发票,叫我自己去问税务局的。我想问现在是不能开个人的发票吗?还可以只开8成金额吗?我在其他地方消费一直都可以开个人发票的。为什么只有他的餐厅不能,是部门不作为还是餐厅财大气大呢?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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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


	现就阳光热线编号171042标题为“餐饮发票个人不能开吗?或只可以开8成”的投诉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该投诉件,迅速开展了调查。经核查,被投诉的餐饮店纳税人名称为东莞市常平桃花源XX店(以下简称“该餐饮店”),该餐饮店今年均已领用发票。我局税务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了投诉人,希望投诉人将当时的消费凭据提供给常平国税分局管理五股,以便开展进一步调查。至11月21日上午,我局仍未收到投诉人的相关凭据。


	在发票管理和使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金额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要求提供发票的除外。


	我局已将上述发票等管理规定对该餐饮店进行了宣传,要求该餐饮店切实按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此复。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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